落實司改,從了解開始 美國陪審制度篇

「一位少年因為殺害了養父被告上法庭,各方面的證據都對他不利,十二個不同職業的人被選為陪審員,組成該案件的陪審團,當他們在休息室中討論是否要裁定少年有罪時,他們深知若是裁定有罪,少年必定會被判處死刑。起初,十二位陪審員中,有十一位陪審員對於這個事實極為明朗的案件顯得不屑一顧,其中只有一位陪審員認為其中還有疑點,不停地說服其他的陪審員,在這個過程中,他們每個人不同人的生觀在彼此衝突和較量……」—《十二怒漢:大審判》
想像自己就是那個被告,命運掌握在十二位素未謀面的人手上,他們對你幾乎一無所知,就如同你對他們一樣。
台灣希望採納陪審制,請問,真正的陪審團和你想像中的一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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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審制度相關電影:

失控的陪審團 十二怒漢:大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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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根據約翰葛里遜小說改拍的電影,翰庫薩克和瑞秋懷茲在高中時期曾經歷過一場校園槍擊案,瑞秋懷茲的姊姊在事件中喪命。當年那場訴訟,槍枝公司一樣被告,但請了金哈克曼當律師,鎮公所最後不但敗訴還破產。自此之後,約翰庫薩克和瑞秋懷茲就離開家鄉,大學畢業的兩人,不斷改名到各發生槍殺案的地方,希望被抽中成為陪審員。其目的顯然是想要報仇,報復槍枝公司和金哈克曼。所以,不管收了原告還是被告的錢,約翰庫薩克都只會遊說所有陪審員,要判決槍枝公司應對這些慘案負責。
本片中,操作陪審團的行為,一方面像是公開的祕密般毫無道德可言,另一方面卻又蘊含著對正義的堅持。—失控的陪審團影評(台灣法律網)

內容為關於一個12人陪審團的辯證討論過程。探討美國法律正義及陪審制,片中所出現的司法問題至今仍然存在。劇中,當12名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時,其中 11人均認為被告有罪,在寒冷的會議室裡,大夥只想趕快終結此一案件,只有 1人不同意,他指出了另一種可能性。由於陪審團的結論需要獲得全體陪審員一致同意,他們只好進行討論。其中一位陪審員堅持年輕人一定要被探有罪。隨著激烈的爭論,一些合理疑點也逐漸被發現,透過大家娓娓道出自己的故事與經歷,發現其實被害者身上都有我們的影子,最後電影以一句話作結,「法律之所以能長治無匹,唯賴更久大的寬容與慈悲」發人深省。—維基百科十二怒漢電影介紹

陪審制

陪審制最重要的莫過於陪審團的組成及其背後所代表的民主意涵,一種讓人民參與審判最直接的方式。法律之所以存在是人對於事實正義的基準,一旦超越即跨過了那條大家所公認的紅線,名為「有罪」的紅線。藉由上述兩部電影,來談談有關陪審制的重要原則,關於這些原則我們了解多少?

陪審團:

  • 誰會被選為陪審團?

凡年滿18歲的美國公民皆可能成為陪審員之一,此為憲法賦予美國人民之 權利及義務,若無故缺席會予以處罰,情節重者可能須坐牢 2 年。

  • 陪審員的限制?

擔任陪審員者必須未曾觸犯重罪或現時受重罪起訴等條件,但並能特定種族及性別有所限制。除此之外,各州會另有規定不適合任陪審團者,例如警察、消防員、法律 職業相關人員、公共事務官或英文能力不佳等。

  • 陪審團有幾個人?

分為大陪審團極小陪審團,大者約為 12 人以上、23 人以下,小者約為 6 人 以上、12 人以下;實際人數則由各州法院及實際案件所需之情況有所變動。 大陪審團主要針對重大刑事案件,而非重大之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則多採小陪審團制。

  • 陪審員的遴選機制?

陪審員的選任以各州為單位,若某一案件決定採陪審團制(註一)則會在該州 符合資格之公民中挑選出約數百人左右,然後再從這數百人當中隨機挑選出約幾十人左右。對於這幾十人,法院及兩造律師(原告及被告之律師)逐一面談篩選淘汰。淘汰分為兩種,一種是「不附理由的排除」,意思是在不針對特定族群做排除的情況下,檢察官或律師可以不需要因為任何理由及做出淘汰的決定;另一種是透過問問題,然後才決定誰被淘汰的方式,問題有問卷式及口頭式兩類,內容包括家庭情況、職業、教育程度、對於執法人員的看法等,最後須確認準陪審員與該案件證人的關係。

在上述問題都確認完畢後,兩造律師會提出一些假設性、譬喻性的故事,然後拋出問題,請準陪審員回答,譬如:這是一起關於有著高加索血統的兒子(被告)殺害俄羅斯軍官養父(受害者)的案件,兒子的辯護律師在選任陪審團時,就需要透過一些例子引導問題,然後由得到的答案中,挑選出那些對於高加索人無偏見的人來擔任陪審員。

藉由上述過程,確定該陪審員的答案對於屆時審判時究竟會對己方有利或無利,而決定要不要淘汰該人選。這樣的淘汰過程通常需要約 3 天以上的時間,最後選出雙方都認為可以接受的正式陪審團及數名後補陪審員。

(註一:在美國並非所有案件均須採陪審團制,會依被告是否放棄陪審制或 案件所爭執的價金額度而定,刑事案件約僅3%最後會採陪審制、民事案件則約2%左右。 參考文章: 消失的陪審團 )

  • 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的工作?

陪審團在審判中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對於該案件之被告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在法庭審判中,陪審團基本上禁止發言,他們必須坐在陪審席次上看兩造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一方為檢察官),互相攻防及展現證據,結束之後,陪審員會進入一間陪審員室,討論出對於該案件的決定。

在討論的過程當中,刑事庭案件須達到完全沒有合理懷疑的地步(beyond reasonable doubt),才能夠判決有罪,也就是如果認為證據不是毫無合理懷疑,陪審員就應該投無罪票(vote not guilty);反觀民事案件則沒有那麼嚴格,只需要達到一定比例的有罪或無罪票數即可通過。

在《十二怒漢》中有演到,必須所有陪審員對事實認定有「一致」的表決結果,一剛開始只有一位陪審員認為男孩無罪呈現11:1,但是當該位陪審員提出一些合理懷疑的推論之後,大家紛紛開始認真討論這個案件中各項疑點及證人的證詞,中間一度形成6:6的僵局,當證據一一被推翻,大轉變成0:12(全數無罪)的意外結局,充分展現了陪審制當中人民透過自己生活經驗去實踐民主法治的重要精神。

但如果最後陪審員間仍然無法達成一致的共識,可能會導致「流審」的結果(註二),屆時必須全部重來,法院需重新選任新的陪審團,進行同一案件的再審。

(註二:並非所有案件在流審後必然會重審。譬如:刑事庭流審 (hung jury)後,是由檢察官(prosecutor/District Attorney)决定是否重審。加州陪審團一般是12人,如不是謀殺、強姦或綁票等重大案件,檢察官一般不會堅持重審,法官會當場釋放被告,全案以無罪結案。)

  • 陪審員的保密義務:

正式的陪審團會被告知所參與的案件事實內容、證據、文件等等,在此段開庭之過程當中必須保密,不得對其家人、朋友或是陪審員中的其他人私下討論關於案件的內容或證據。若是重大刑事案件,法官有權利將陪審團成員完全與外界隔離,依規定交出手機,被鎖在陪審團休息室中,直至審判結束為止。

  • 擔任陪審員有錢嗎?

對於被選認為陪審團之人得向公司請公假,公司予以留職停薪。擔任陪審團期間會給予薪資補貼,但並非以個人實際所得為依據,而是一視同仁,大約一天$15-40左右(實際金額依各州及案件情況而定),若是該案件之審判過程需要一段時間,則會安排附近在的旅社住宿,在開庭日法院會派車前往接送。

職業法官的定位:

在有陪審團的案件中,職業法官要做哪些事?

  • 決定刑期:

陪審團的工作主要為事實的認定,也就是決定罪犯「有罪」或「無罪」,而在陪審團決定之後,職業法官必須依照現有法條或之前類似案件的判決去決定在本罪中該罪犯的「刑期的長短」。

  • 進行審判流程、維持法庭秩序:

職業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必須確保審判程序的正確及維持法庭秩序,並適時提醒陪審團所需注意之事項及解釋法條規定,若有違背程序或秩序紊亂的情形則會出聲勸導或請法警制止。

  • 撰寫判決書:

在審判結束之後,職業法官必須針對本案件之判決結果撰寫判決書。

小結

在了解陪審制度之後,再看看台灣目前若是真的希望可以走向陪審制,或許有幾點值得我們思考:

  1. 現在的台灣人民對於基本人權、法治觀念及刑事證據鑑定的基本認知(譬如:是否真確了解無罪推定原則的意旨及其所要保護的人權價值),是否足以做出在法庭中認定事實的重大決定?
  2. 在美國這樣陪審歷史悠久的國家,陪審員被買通、收賄的機率也無法避免,像電影《失控的陪審團》中,槍枝買賣場商所聘僱的律師口中所說:「因為這是一場嚴肅的審判,所以絕對不能讓陪審團決定!」而企圖用1千5百萬美金買下陪審團的勝訴決定權呢?台灣如此講究「人情」的國民性格,又能夠確保在陪審制的授權底下,陪審員能夠保有幾分公平正義的堅持呢?
  3. 上述第五點「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的工作」提及:在重大刑事案件上,若是無法全員意見一致必定導致「流審」的結果,這樣的反覆選任陪審團再審過程,會消耗極大的時間、人力及財力,而遲遲無法終結判決的結果是否能夠被國民所接受?
  4. 在台灣這個媒體權力過於氾濫的國度,要如何遏止在重大案件發生後禁止媒體做出偏頗報導或洩漏案件相關調查消息,以免影響日後陪審員被選入時多半已受媒體報導影響,而戴著有色眼鏡看待原告或被告知情況呢?
  5. 國家預算是否足以支付採用陪審團後的花費支出,包含增加法院行政工作人員數量、陪審團之薪資、陪審團之旅社費用等等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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